第二階段第五次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會議(INC-5.2) 正在瑞士日內瓦緊鑼密鼓地進行,代表們在緊張討論中推動《全球塑料污染國際法律文書》的最終定稿。本輪談判可能決定未來幾十年全球塑料治理的方向,涉及從產品管控、廢物管理到資金機制與機構安排等核心議題。以下為本期談判的主要進展與焦點觀察:
塑料產品限制:全球共識仍存巨大分歧
在關于《條款三:塑料產品》的討論中,由78國聯合提出的倡議成為焦點。該提案呼吁:
各國制定國家層面的措施,以識別、減少并在可行情況下淘汰特定塑料產品;
建立全球禁止塑料產品清單及更新機制;
對相關產品的可追溯性及報告要求提出明確規定。
該提案關注的產品包括:易進入環境、含有高風險化學物質、不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妨礙循環經濟的塑料制品。然而,這一方向遭到部分國家反對,他們強調“一刀切”的措施無視各國能力差異,呼吁以國家自愿為原則推進。
有代表則強調,塑料污染是全球性問題,必須制定統一規范,不能完全依賴各國自主行動。另有提案主張僅關注“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含有超過科學設定限值有害化學物質”的產品。
此外,圍繞是否建立一個科學附屬機構或借助現有如化學品與污染國際科學政策小組(ISP)進行評估,各方亦有不同看法。
廢物管理:從“應”到“必須”的博弈
在《條款八:塑料廢物管理》中,談判重點落在“各方是否必須采取環保管理措施”上。部分國家支持使用“應”(should)以體現靈活性,而另一些國家堅持使用“必須”(shall)以增強約束力。
同時,代表們圍繞以下議題展開激烈討論:
是否納入廢物管理層級、人體健康保障及《巴塞爾公約》相關指南;
如何界定和處理跨境塑料廢物流動;
是否將循環經濟視為原則措施,且要求其無毒、包容本地與非正規回收系統及原住民知識;
如何處理一次性使用漁具、廢物拾荒者的角色提升;
是否設立強制性或自愿性的生產者延伸責任機制(EPR);
是否應明確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與技術轉讓義務。
部分國家建議刪除有關清單與措施的章節,另一些國家則力挺保留,確保實施具有操作性。
金融機制:凝聚力的關鍵環節
資金是推動協議落地的核心。在《條款十一:資金與機制》的討論中,多個國家和區域集團提出了不同模式:
非洲集團提案要求建立一個專門基金,由全球環境基金(GEF)擔任過渡機制,并要求發達國家提供無償與優惠資金;
另一提案主張采用混合融資機制,包括來自公共、私營、雙邊、多邊的資金來源,并設立清理子基金;
有代表提出建立損失補償基金;
另有國家希望GEF繼續發揮核心作用,但提出審慎處理其在機制中的持久角色;
各方亦爭論是否應設立原始塑料聚合物收費機制。
最終,代表們同意由聯合主席整理一份對比文件,涵蓋所有提案與現有文本,以供接下來的非正式磋商使用。
制度安排:秘書處、決策機制與修改權利再議
圍繞秘書處職責(條款21),部分區域組織反對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默認擔任秘書處功能,認為應由締約國會議(
COP)首次會議決定。多數國家支持保留發展中國家技術支持與實施援助的內容,認為這是環境多邊協定的慣例標準。
關于投票權(條款25),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REIO)的表決資格展開辯論;關于爭端解決、附件修訂和條約修正也進入實質性探討。
在締約國會議(COP)決策機制方面,大多數國家支持設立兩種表決門檻機制:程序性問題由多數通過,實質性問題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前提是共識努力無效。
“功能優先”還是“形式先行”?理念之爭貫穿全文
會議中,一句反復提到的問題是:“先有形式,還是先有功能?” 這不僅體現在是否優先規定塑料產品限制,還是強調設計原則,也貫穿了各條款之間的協調問題。正如一位觀察員所說:“也許我們可以通過強化塑料設計規范,實現對有害產品的逐步淘汰,這樣就能‘一石二鳥’。”
走到關鍵十字路口的談判進程
如多位代表所言,“我們已經走到終局談判的關鍵節點”。部分國家仍主張堅持原主席文本,有些則要求全面反映新提案。談判已不再僅限于技術層面,更牽涉到信任、合作與勇氣。在無數非正式與“非非正式”小組密集推進下,雖疲憊籠罩整個會場,但希望仍未熄滅——正如一位代表低語道:“現在放棄太早了……我們還可以改變世界。”
(文章來源:II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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